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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发布时间:2014-09-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简称11号文),增强学校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2014年9月24日上午,科技部条财司冯国健副巡视员、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业务一处邵世才处长在我校对11号文进行了宣讲和解读。会议由金力副校长主持,我校各院系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以及科研、财务管理人员等100余人听取报告并进行了互动交流。

      冯国健副巡视员对《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背景、意义、特点进行了整体解读,指出文件进一步贴近了科研活动的要求和规律,强调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增强了科研项目针对性, 对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规范行为有重要指导作用,学校应把落实11号文件精神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任务。

      邵世才处长做了“改进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政策解读报告。报告分三个部分,分别是改革的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落实文件的举措。11号文件不仅有政策层面的内容,更有实在的工作措施,对原来存在的“科技资源分散封闭重复,共享机制不健全”、“项目形成不够公开透明,信息封闭,监督不力”、“经费管理政策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够、惩戒不力”、“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政策环境不够健全”等五方面问题,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主要内容。强调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简政放权,把更多的管理权赋予法人单位;尊重科研活动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等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过程指导及服务,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木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规范项目立项,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报告结束后,与会者就燃料动力费的核算、重大项目经费外拨、配套经费、预算执行、间接费用等相关问题与邵世才处长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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