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理办法

“曙光计划”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2-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科研创新人才,增强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特设立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资助计划,简称“曙光计划”。

第二条  “曙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

2.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大的科研发展潜力;

3.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 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5. 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第四条  “曙光计划”项目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五条  “曙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

第七条  所在学校应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并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集中报送。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曙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科研基础及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遴选。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曙光计划”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 50%,第二年下拨30%,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20%。经批准的“曙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

第十二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曙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凡“曙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曙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Shu Guang”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六章 跟踪支持

第十八条  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曙光计划”项目完成者,可继续申请“曙光计划”跟踪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条件为近二年来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申报人仅限承担一次“曙光计划”跟踪项目。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凡“曙光计划”承担人称之为曙光学者,为曙光学者联谊会的会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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